廣州到蘇州冷藏運輸專線 冷藏運輸 冷藏信息
| 更新時間 2024-12-03 08:00:00 價格 420元 / 噸 廣東冷鏈物流 冷凍產品 廣東冷凍運輸 冷藏產品 廣東冷藏貨運 食品冷鏈 聯系電話 17280155564 聯系手機 17280155564 聯系人 宋江 立即詢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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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踏信冷鏈物流有限公司與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普貨,冷藏冷凍的物流公司,是一家從事跨省市公路貨物運輸和倉儲的服務性企業。公司實力雄厚,擁有多年的營運經驗。公司在倉儲部現擁有5000平方米倉庫,冷藏冷凍倉庫1000平方,倉儲能力達5000余噸。設有多個和儲運網點,自備貨運車輛30余輛(5T-30T),網絡合同車100輛,另有多輛危險品車輛,備有市區通行證可隨時為您提供市內短駁,零擔快運業務,設有標準市內倉庫備有各類鏟車等裝卸設備。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三)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四)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五)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
“經營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船舶。”
第六條修改為:“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關于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的政策和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競爭狀況。
“申請經營國際客船運輸業務,并同時申請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附送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一并審核、登記。
“經營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聯系方式、船舶情況。”
第七條款修改為:“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聯系方式。”
刪去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
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不得將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后,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一)終止經營;
“(二)減少運營船舶;
“(三)變更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四)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經營相應業務;
“(五)擁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冊,懸掛外國旗。
“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增加運營船舶的,增加的運營船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并應當于投入運營前15日內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出具備案證明文件。
“其他中國企業有本條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條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國際集裝箱船運輸經營者、國際普通貨船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中的“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本條例第十八條”。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沒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將其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經營資格。”
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備案手續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條,將其中的“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未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雙向直航和經第三地的船舶運輸業務。
“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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