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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國發〔2016〕44號)精神,加強中央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勵資金為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列均衡性轉移支付項下,用于增強各地區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財政保障能力,推動各地區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三條 獎勵資金不規定具體用途,中央財政分配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條獎勵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
(一)突出重點。以各省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數為核心因素,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規模大、新增落戶多、基本公共服務成本高的地區加大支持,對以前年度落戶人口的獎勵資金逐步退坡。
(二)促進均等。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傾斜,縮小地區間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上的差距,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與當地戶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務“兩個均等化”。
(三)體現差異。考慮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成本差異,對跨省落戶、省內落戶和本市落戶實行差異化的獎勵標準,兼顧中央政府對跨省流動的支持和強化省級政府均衡省內流動的職責。
第五條獎勵資金包括落戶人口獎勵資金和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獎勵資金。
第六條獎勵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選取如下客觀因素測算。
(一)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人數。主要以公安部門提供的數據,區分跨省落戶人數、省內跨地市落戶人數和市內落戶人數,采取不同權重,體現各地吸納不同流入地農業轉移人口的成本差異。以前年度落戶人口獎勵資金退坡騰退出的資金,按新增落戶人口分配。
(二)地方基本公共服務成本。主要是參照各地人均財政支出水平,人均財政支出水平越高的地區,獎勵越多,加大對公共服務成本較高落戶地的支持。
(三)各地財政困難程度。參考各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對財政困難地區獎勵力度更大,有利于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四)隨遷子女義務教育。考慮各地接收隨遷子女入學人數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予以獎補,引導地方重視解決隨遷子女就學問題,加大教育資源供給力度,提高隨遷子女義務教育保障水平。
第七條獎勵資金按照以下公式測算:
(一)獎勵資金 = 落戶人口獎勵資金 + 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獎勵資金
(二)某地區落戶人口獎勵資金 = 落戶人口獎勵資金總額 × 某地區落戶人口獎勵資金分配系數÷ ∑各地區落戶人口獎勵資金分配系數
某地區落戶人口獎勵資金分配系數 = (跨省落戶人口 × 權重 + 省內跨市落戶人口 × 權重 + 市內落戶人口×權重)× 財政困難程度系數 × 人均財政支出系數
跨省、省內跨市、市內落戶人口權重為5:3:1。
(三)某地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獎勵資金 = 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獎勵資金總額 × 某地區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獎勵資金分配系數÷ ∑各地區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獎勵資金分配系數
某地區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獎勵資金分配系數= 隨遷子女在校生數 × 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系數
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系數根據隨遷子女在校生數變化情況及其占比變化情況確定。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要結合中央財政資金安排情況,結合自身財力,建立健全省對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省級財政部門分配獎勵資金,應向農業轉移人口落戶規模大、新增落戶多、基本公共服務成本高的地區傾斜。
第九條 基層財政部門要統籌上級獎勵資金和自有財力,安排用于農業轉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增強社區保障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中央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實到位。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轉移支付資金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下達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資金使用部門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62號)同時廢止。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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