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至海口冷凍運輸公司 保鮮物流 直達全境
|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0:00 價格 420元 / 噸 嘉興踏信冷鏈物流 浙江冷鏈物流 冷凍冷藏產品 冷凍冷藏運輸 嘉興冷凍運輸 嘉興冷鏈冷凍 聯系電話 17280155564 聯系手機 17280155564 聯系人 宋江 立即詢價 |
詳細介紹
浙江踏信冷鏈物流將繼續以“以誠為本,互惠互利”的原則,以客戶滿意為標準,以保持行業為目標,不斷提升自我,超越自我,結合傳統的經驗與科學的管理,努力發展成為乃至國內、具實力的中型物流企業。
四
招引培育企業措施
14.重點引進中國冷鏈物流企業、星級冷鏈物流企業,在財政獎補、用地保障等方面給予一攬子支持政策。(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溫州海經區管委會、溫州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15.積極培育冷鏈物流行業企業。鼓勵各縣(市、區)結合實際制定相關政策,扶持本地區冷鏈物流企業發展。(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溫州海經區管委會、溫州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16.支持冷鏈物流產業相關共性技術列入市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榜單,以“揭榜掛帥”形式支持我市科技企業和高能級創新平臺開展冷鏈物流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對研發轉化的重大創新成果和先進技術進行宣傳推廣。(責任單位:市科技局)17.引導冷鏈物流領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規范研發管理、強化科研人員培育,支持建設企業研發中心,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冷鏈物流企業積極推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責任單位:市科技局)五
推進企業清費減負
18.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產業化企業、郵政快遞企業等各類實體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溫州電力局)19.嚴格落實冷鏈物流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建立優惠享受臺賬,主動篩查應享未享情況,開展針對性宣傳輔導,打通政策落地的“后一公里”,使企業充分享受減稅紅利。(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20.落實冷鏈物流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切實加強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力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一對一政策輔導。(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六
促進車輛通行便利化
21.合理布局城市冷藏車停靠裝卸點,有關部門根據管轄范圍審核設置冷藏車停靠裝卸點;條件受限暫時無法設置的,在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在附近道路設置臨時裝卸車位,允許進行不超過30分鐘的停靠裝卸作業。(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22.嚴格執行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政策,對整車合法裝載運輸全國統一的《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內產品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23.為統一標識的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新能源冷藏車實行非高峰時段在市區限行區域內道路〈不含城市快速路〉備案通行,高峰時段為每日7時至8時30分和16時30分至18時30分。(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七
強化投融資支持
24.將冷鏈物流納入基礎設施投資改革范疇,積極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項目。(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25.加大“雙保”應急融資支持力度,對暫遇困難但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提供“雙保貸”支持,充分發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用。(責任單位:溫州銀保監分局)26.鼓勵創新金融產品,針對重點冷鏈物流企業,發展供應鏈金融,拓展倉單質押、存貨質押、設備質押、訂單融資、應收賬款融資等金融業務。加大冷鏈物流配送保險力度,推廣完善冷鏈貨運險和食品安全責任險,為冷鏈產品運輸和公共安全提供保障。(責任單位:溫州銀保監分局、市金融辦、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27.將推動冷鏈物流企業上市納入整體企業上市工作,組織專題業務培訓會,及時宣講各板塊上市制度。對重點企業給予政策傾斜,優先滿足企業上市募投用地、人才引進等需求。(責任單位:市金融辦、溫州銀保監分局、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28.加大對冷鏈物流企業金融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冷鏈物流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債。綜合運用再物流、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綠色低碳條件的冷鏈物流企業提供快速審批、優惠利率等融資支持。(責任單位: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辦、溫州銀保監分局)29.加強冷鏈物流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冷鏈物流高層次人才申報創新創業團隊和人才計劃。(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附 則
本政策獎補資金原則上適用統一的市區產業政策獎補資金兌現管理辦法,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如與中央、省出臺相關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現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復享受、就高原則執行。“畝均論英雄”綜合評價 C、D 類企業、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企業均不享受資金獎補政策。本政策的獎補項目不納入總量控制。本政策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除已明確限定期限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關實施細則由責任單位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按上級有關規定和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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