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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2024-01-02 16:47 更新時間: 2024-12-0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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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業主要法律法規

    1、國際監管法規

    國際水上運輸行業相關的公約、規則和協議主要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發布。同時,國際水上運輸行業還受到《1958 年日內瓦公海公約》和《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約束,每個國家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進行有效的行政、技術和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此外,全球范圍內還存在許多區域性港口國監管協議,如巴黎備忘錄、黑海備忘錄、印度洋備忘錄、東京備忘錄等。


    國際水上運輸行業的主要規則

    修訂/頒布 時間發布部門政策名稱相關內容
    2006 年國際勞工組織《2006 年海事勞工公約》(海事勞工公約)海事勞工公約對海員上船工作的低要求、就業條件、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及社會保障等進行了規定,系保護海員權益的公約
    2002 年國際海事組織《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SPS 規則)ISPS 規則對港口國政府、船東、船上人員、港口人員等察覺安全威脅并且采取相應預防措施的責任進行了規定,以防止安全事件影響從事國際貿易的船舶或港口設施
    1998 年國際海事組織《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ISM 規則要求水上貨物運輸公司和船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不斷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員的安全管理技能;水上貨物運輸公司需配備合格的人員、船長及船員,并建立船岸聯動ji制,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和了解安全管理體系(SMS),確保安全管理和防污染工作規范運行,避免重效益不重安全的傾向
    1990 年國際海事組織《1990 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OPRC公約)OPRC 公約要求所有船舶、港口和近海裝置都應具備油污應急計劃,港口國當局有權對此進行監督檢查。OPRC 公約規定所有事故船舶和其他發現油污事故的ji構或官員應向近的沿岸國報告。各國在接到報告后應釆取行動,并進行通報
    1982 年聯合國《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公約)UNCLOS 公約對內水、領海、公海等重要概念進行了界定,對全球各地區的領海主權爭端、海上天然資源開發、海洋環境污染處理等具有指導和裁決作用
    1979 年國際海事組織《1979 年國際海 上搜尋救助公約》 (SAR 公約)SAR 公約對海上救助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締約國建立搜尋和救助服務基礎設施,使搜尋和救助標準化和規范化
    1978 年國際海事組織《1978 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 公約)STCW 公約要求值班船員必須持有適任證書,參加值班的普通船員必須接受規定的培訓;對不同等級證書相應的基礎知識和海上資歷做了規定
    1978 年國際海事 組織《經 1978 年議定書修訂的 1973 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 公約)MARPOL 公約從檢驗發證、油船貨物區域要求等方面對防止油船污染事宜進行了規范,對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海洋等進行了規定
    1974 年國際海事組織《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 公約)SOLAS 公約系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重要的公約之一,是對船舶及設備、船員操作、船東和船旗國等實施有效管理和控制,從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國際公約,也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重要的公約。SOLAS 公約規定了與安全相關的船舶構造、設備及操作的低標準,由船旗國負責確保懸掛其國旗的船舶達到這一要求,船舶必須持有該公約規定的證書,作為該船已達到該公約標準的證明
    1972 年國際海事組織《1972 年國際海 上避碰規則公約》 (COLREGS 公 約)COLREGS 公約規定了海上船舶應遵守的海上瞭望、船舶安全速限、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的行動規則、船舶號燈號型使用規則等,旨在確保航行安全,以防止船舶之間發生碰撞
    1958 年聯合國《1958 年日內瓦公海公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公約確定公海為除國家的領水或國內水域外的全球所有水域。任何國家不得對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張主權。各國在公海享有航行、boyu、鋪設海底dian纜和管道等權利

    資料來源:觀研報告網


    根據國際海事組織發布的《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ISM 規則)的要求,船公司和船舶均應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持有相關的符合證明。根 據國際海事組織發布的《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 公約)等公 約的要求,符合 ISM 規則的船公司應取得符合證明(DOC 證書),符合證明(DOC 證書)由船旗國主管ji關(如船旗國海事局)、主管ji關認可的ji構(如船旗國 主管ji構授權的船級社)簽發。


    2、國內監管法規


    國內水路運輸行業的主要法律法規

    類別修訂/頒布時間發布部門政策名稱相關內容
    準入 資質2020 年 2 月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的準入條件做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籍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特別規定,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對水路運輸市場有監督檢查的責任

    2019 年3 月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規定了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的準入資質,對從事國際海上運輸運營活動做出了明確規定,明確了相關調查處理部門以及違反規定的經營者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2017 年 3 月國務院《國內水路 運輸管理條 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準。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也不得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

    2016 年12 月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賃的船舶應當做船舶登記、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國際登記等登記事項

    2014 年7 月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舶應當按照該條例進行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國籍登記等事項

    2007 年5 月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 共和國航運 公司安全與 防污染管理 規定》水上貨物運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由中國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ji構對符合條件的水上貨物運輸公司簽發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海事管理ji構應當建立、健全水上貨物運輸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的監督檢查制度并對水上貨物運輸公司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1992 年11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海上運輸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船員管理2022 年4月修改交通運 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船長、駕駛員、輪ji長、輪ji員適任證書分為:(一)船長、大副、輪ji長、大管輪無限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一等適任證書、二等適任證書二個等級;(二)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無限航區適任證書適用于 500 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 75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三)船長、大副、輪ji長、大管輪沿海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一等適任證書、二等適任證書、三等適任證書三個等級;(四)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沿海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一等適任證書、二等適任證書二個等級;其中,無限航區,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的開放港口和國際通航運河及河流;沿海航區,是指我國沿海的港口、內水和領海以及國家管轄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適任證書持有人應當在適任證書適用范圍內擔任職務或者擔任低于適任證書適用范圍的職務

    2020 年 3 月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所有船員必須依法注冊取得船員服務簿,包括船長、船員、普通船員;參加航行和輪ji值班的船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申請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員,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完成相應的船員基本安全培訓、船員適任培訓
    安全檢驗2021 年4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國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并運行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持有有效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根據危險貨物的特性和應急措施的要求,編制危險貨物應急處置預案,配備相應的消防、應急設備和器材

    2019 年3 月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國籍船舶所使用的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須經船舶檢驗ji構按照有關規定檢驗

    2016 年1 月交通運輸部《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所使用的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應當進行船用產品檢驗
    環境保護2019 年10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2020 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國管轄水域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50%m/m 的燃油,國際航行船舶進入我國內河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 0.10%m/m 的燃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海南水域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10%m/m 的燃油;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國管轄水域,不得裝載硫含量超過 0.50%m/m 的自用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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